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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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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2009-12-30 23:54:08)
分类:法治事件

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12月30日

  12月30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日下午,5位律师身着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布粘住眼皮睁大眼睛,表演了一出“眨眼无罪”的行为艺术,讽刺将李庄“眨眼睛”定为教唆被告龚刚模作伪证的依据。
  12月14日,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龚刚模称“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四位律师将龚刚模的这句话放大,提示我们:眨眼无罪。
  参与此次活动的梁小军律师表示,以“眨眼睛”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作伪证是可笑的。“眼睛干了、累了,当然要眨眼睛。我们每个人一天要眨一万次眼睛,你怎么就知道他的这次眨眼睛是在暗示你呢?龚刚模会错意是极有可能的。”
  参与表演的还有一位年近7旬的老律师牟继源,他表示参加该活动是为了“发出律师的声音,维护司法公正”。牟律师说,社会对李庄案的讨论折射出社会法制的进步,同时也显示法律普及还不够。“刑事辩护制度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而刑辩律师恰恰是这个制度的守护者。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重大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忽视了刑事辩护的作用。”
  参与表演的王雅军律师表示,龚刚模举报自己的律师作伪证是“很可怕的”,将导致刑辩律师锐减,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刑法306条伪证罪最好废除,或至少应细化其司法程序,遵从异地管辖、异地侦查、异地起诉。”王雅军说。
  作为这次行为艺术的策划人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一直在关注李庄案的进展。12月16日,他和其他19名律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提出建议,指出重庆警方与李庄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异地管辖。李方平律师表示,李庄涉案后被迅速“污名化”,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我们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通过建议信及社会行动的方式关注李庄案,希望使事件回归法律、回归程序正义,让社会认识到律师的价值,这本身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李方平律师说。
[ 此贴被天道酬勤在2010-01-01 17:24重新编辑 ]
Posted: 2009-12-31 22:3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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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试图贿赂警察这件事,四位律师有没有兴趣行为艺术一下?
红军在这里迈出了长征的第一步
Posted: 2010-01-01 02:14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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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造假案”庭审激辩16小时

2009年12月31日 06:52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3条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

李庄又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询问理由。李庄挥着手里的纸,大声说:“申请是我的权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检察院说,你审判员现在应该立刻敲槌、休庭!”

当被其辩护律师出声提醒“你不要指挥法庭”后,李庄又放低声音说:“我是请求,请求。对不起,我有点激动,请审判员原谅。”
==============================

从这段媒体报道看,作为“吃法律饭”的李庄,其表现涉嫌公然藐视法庭,似乎对法律毫无敬重之心,对自己的饭碗也无尊敬之意。律师队伍中出现了这样的成员,那么律师们最急迫要做的,是要整顿自己的队伍,消除律师队伍的负面影响,求公众原谅,不要鄙视律师队伍的整体,而不是表演行为艺术。
红军在这里迈出了长征的第一步
Posted: 2010-01-01 02:33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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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庭审来看,双方的是非已经清楚了,李庄的最大失误是冲动,可能他已经气疯了,这与有无罪无关。
  从报道看,李庄承认他企图让吴家友给知情人100万,让他说实话,因为如果知情者说了实话,就面临者永远离开警察局和下半生的生活问题,所以,100万可能还少了点。
  焦点一:是做伪证还是说出真情?
  焦点二:是既然吴已经拒绝,事情只是在探讨过程,拘捕此人有何证据?比方说有人让您推销药品,还没有断定是否是假药,而您也断然拒绝,就将您押入大牢,是否正常?
Posted: 2010-01-01 13:39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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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罗生门2009年12月31日 22:13经济观察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张晓晖 方迎定

重庆检方对律师李庄的两项指控引发了庭内庭外的激烈争论——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上演一出现代版“罗生门”,李庄案庭审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一点半,持续时间长达十六个小时。

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9年11月20日,受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家属之托,李庄接下龚刚模案的辩护人一职。此后,李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重庆检方控以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12月12日下午,李庄在北京市龚刚模妻子程琪的病房中遭到重庆警方的逮捕。

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庄案,由于被告是知名刑辩律师,李庄案引发了全国媒体、司法界、律师界和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

未判前的纷争

2009年6月初,重庆开始了声势浩大的 “打黑除恶”专项整治运动。龚刚模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重庆警方刑拘,后于2009年8月12日由重庆检察院下文正式批捕。

此后,龚的妻子程琪在北京找到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庄具体负责这个项目,即为龚刚模在重庆涉黑案中的辩护人。

11月20日,康达律师事务所与龚刚模亲属签订委托协议。

李庄接案后,随即前往重庆,分别于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和12月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龚刚模。

据称,第一次会见之初,重庆方面并不允许律师会见其当事人,为此,李庄与江北区看守所以及看守所通知前来的专案组警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李庄得以见到当事人龚刚模。

此后发生的故事,成为了李庄案“罗生门”中的具体情节。

李庄称,自己在与龚刚模的会见过程中,发现龚刚模遭到重庆警方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为此龚刚模在会见过程中抬起手腕向李庄展示自己被手铐吊打后遗留的伤痕。紧接着,龚刚模又向李庄表述了自己遭受的一些其他的“非人”待遇。

李庄称龚刚模在会见时,向自己陈述了他被吊打的一部分时间内是完全赤裸的,龚刚模还叙述了自己遭遇刑讯逼供时候的在场警员名字、关押地点(重庆铁山坪)以及为其疗伤的一男一女两名医生。

李庄说,此后,他为了证明龚刚模是否如其所言,遭到重庆警方的刑讯逼供而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前期的准备工作,比如通过另外一名重庆律师吴家友了解警方内部相关情况,找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龚刚模口供等卷宗仔细核对。

李庄称,在查看龚刚模的口供笔录以及龚刚模“涉黑”案中180余人的证词口供,自己发现了越来越多的疑点,而这些疑点,均指向自己的当事人龚刚模极有可能遭到了重庆警方的刑讯逼供——为此,李庄与重庆091专案组的警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包括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就“刑讯逼供”问题产生了矛盾。

龚刚模“涉黑”案本应于12月7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该院开庭前与李庄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之后,改变计划延期开庭。

此后事件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重庆检方称,12月10日凌晨5点10分,龚刚模突然检举自己的委托律师李庄,称李庄“教唆”自己一定要推翻此前所有供述,并在法庭上大声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12月10日,身在北京的李庄接到重庆一中院方面的电话,希望李庄能够回到重庆来“好好谈谈”,李庄在30日庭间表示,自己已经意识到,这可能是重庆警方对其进行诱捕。

随即,李庄在电话中答复重庆一中院领导,称康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准备跟龚刚模亲属解除委托关系,不再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

12月12日下午,李庄前往龚刚模妻子程琪在北京的医院病房,准备与之解除龚刚模案的委托关系时,遭到早已在此等候的重庆警察异地抓捕。

12月12日晚至12月14日中午,李庄遭到重庆警方多个小时的审讯。后李庄在30日庭审中称,当时审讯的警察告诉他,抓捕你李庄是有原因的,是经过重庆 “大三角”(“大三角”即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公安局、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慎重考虑。

随后李庄以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刑诉法第306条)被重庆检方提起诉讼,李庄被逮捕的两个星期之后,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李庄案的开庭日期(12月30日)、审判长付鸣剑、审判员黄炼等相关信息。

12月14日,李庄被逮捕两天后,北京某媒体接重庆公安方面通稿,刊发了长达5000字的“黑律师”李庄如何“贪婪”、如何善于做“伪证”等等的文章;重庆某网站则一下子涌现出了几十篇对李庄带有人身攻击的评论;而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的质疑之声迅即淹没在一片喧嚣之中,何兵本人亦在网上遭遇大量文章攻击。

至此,李庄案变得扑朔迷离,罪与非罪,在法庭未判之前,媒体间出现激烈争论。
Posted: 2010-01-01 14:06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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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罗生门”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如期开庭。

庭审旁听证变得一票难求,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了近百家来自国内外的媒体,重庆方面安排了大量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8点半,被告人李庄的辩护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和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抵达法院,为李庄辩护。

9点10分,审判长付鸣剑击槌宣告庭审正式开始。

开庭之后,被告人李庄以重庆警方为利益关联方(逮捕、审讯李庄者与逮捕、审讯龚刚模为同一主体单位)为由,申请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中予以集体回避,遭到审判长付鸣剑当庭驳回。

第二次,李庄申请“集体回避”复议,被法院驳回;第三次,李庄申请审判长、审判员等个人回避此案审理,被法院驳回;第四次,李庄申请复议,被法院驳回;第五次,李庄申请公诉方集体回避,被法院驳回,但李庄称此申请当由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回复,法院未予理会。

第六次,李庄申请公诉人个人回避,同样被法院驳回。

第七次,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以辩护人身份申请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集体回避,被法院驳回。

此后,李庄及其辩护人要求法院提交关于回避的书面答复,法庭未予理会。

之后审判长付鸣剑示意检方开始询问李庄,但李庄以沉默拒答,其理由为江北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辩护人则称以被告人意见为准。庭上被告人李庄和两位辩护律师表示,申请重庆有关单位回避审理此案,是依据刑诉法的合理请求。

其间法庭气氛相当紧张,为此审判长付鸣剑宣布庭休十分钟。

此后,李庄表示,出于尊重法庭,在保留原有的意见基础上,愿意庭审继续。随后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以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公诉方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关键证据有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关于龚刚模的完好健康证明——也就是这份“伤情鉴定”,成为了李庄辩护方的反控证据。

公诉方认为,重庆法医验伤所证明可说明龚刚模没有遭到任何刑讯逼供,其健康状况良好,但辩护方指出,伤情鉴定中载明,龚刚模左手腕处色素沉着,系被钝器 (如手铐等)擦伤所致。

李庄本人和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在这份伤情鉴定的基础上,对龚刚模肢体是否受伤再一次进行深入的鉴定,而且必须由重庆以外的司法单位进行伤情鉴定。

公诉方再次提交的证据为龚刚模本人、龚刚模兄弟龚刚华、龚刚模堂弟龚云飞、重庆克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农、李庄助理马晓军等8位关键证人的证词,以证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案期间教唆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如何伪造证据的经过。

辩护律师高子程当庭表示,此组证据均是在这8名证人被重庆警方拘留的情况下取得的证词,在取证形式上本身不合法,比如马晓军等人,既没有说是另案处理,也没有将其认为是同案诉讼,因此拘留证人取证本身就不合法。

质证阶段,公诉方提交了龚刚模本人三份“检举”李庄口供,时间分别为12月10日、12月12日和12月16日,其中12日的龚刚模口供并未在庭前提交复印件给李庄辩护律师。

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这份龚刚模在12月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同样是龚刚模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供词、标点符号、病句、错别字都一模一样,而且其间矛盾频出,高子程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

公诉方表示,作为证词的口供只需“当庭宣读”即可,无需交由被告人李庄和辩护律师阅览,公诉方的此类意见在随后的几轮质证过程中,均被审判长付鸣剑予以采纳。在此后的部分质证过程中,被告人李庄和两位辩护律师,通过听取公诉方的“宣读”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之后,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龚刚模等8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检方均以证人不愿或者无法出庭为由,向法庭表示每一位证人都无法出庭作证。

30日的李庄案庭审持续到31日凌晨1点30分许,一天之内,连续16个小时的公开审理再一次刷新重庆审判历史记录。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龚刚模是否曾遭到警方刑讯逼供。法律界人士说,这可以直接通过鉴定龚刚模身上是否有伤情,以及龚刚模的亲身出庭作证来质证;二是龚刚模是否曾被敲诈,即龚刚模是否拥有黑社会老大地位。

此间观察人士称,李庄案庭审的激烈程度和其所受到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过了先前所有的涉黑案,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超过案件审理本身。

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期间,被告人李庄反复向法庭、检方重申的一个请求是,请检察院提交出由李庄他本人伪造的“证据物标的”出来,“只要公诉人提交出哪怕是像烟头大小的一个伪证”他都会立即认罪。李庄在法庭上表示。

庭审进行到31日凌晨1点的时候,公诉人么宁——全国十佳公诉人——在最后的意见陈述中,突然称李庄一方面为龚刚模伪造证据,一方面又享受着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实乃律师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李庄迅即激动指责这是公诉人么宁对其个人进行的公然诽谤。

辩护律师陈有西在最后陈词中只表述了一点,他本人作为李庄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最终只有以道德审判来批判李庄感到遗憾。

审判长付鸣剑击槌宣布李庄案将择期宣判。
Posted: 2010-01-01 14:07 | 5 楼
绿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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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伪证”那也是龚刚模开始就误导了律师,何况他说的情况,哪个刚来重庆的律师能编出来呢?李庄据此与警方交涉,说明他心里没有鬼,完全听信了对方。
其实我唯一的疑问是如果被吊打8天,伤痕应该更严重,当然龚刚模是6月被拘的,事情已经过了半年。
  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被吊打”是谁先说的,如果是龚刚模,李庄根本无罪。

Posted: 2010-01-01 14:18 | 6 楼
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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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绿色和平于2010-01-01 13:39发表的  :
其实从庭审来看,双方的是非已经清楚了,李庄的最大失误是冲动,可能他已经气疯了,这与有无罪无关。
  从报道看,李庄承认他企图让吴家友给知情人100万,让他说实话,因为如果知情者说了实话,就面临者永远离开警察局和下半生的生活问题,所以,100万可能还少了点。
  焦点一:是做伪证还是说出真情?
  焦点二:是既然吴已经拒绝,事情只是在探讨过程,拘捕此人有何证据?比方说有人让您推销药品,还没有断定是否是假药,而您也断然拒绝,就将您押入大牢,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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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于“出钱”的解释没有意义,“用钱买某某”这个事的性质已经构成了贿买,还是那句话,贿买没有成功,不是李庄的主动终止,在这件事上,李庄的性质是“实施过”,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律师作为依法行事的工作者,不应该做违法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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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1-01 15:13 |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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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于“出钱”的解释没有意义,“用钱买某某”这个事的性质已经构成了贿买,还是那句话,贿买没有成功,不是李庄的主动终止,在这件事上,李庄的性质是“实施过”,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律师作为依法行事的工作者,不应该做违法的事儿。


---------------------------您认为怎样让当事人说话?他凭什么冒这样的风险?除非您生活在火星里。
Posted: 2010-01-01 19:54 |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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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8楼绿色和平于2010-01-01 19:54发表的  :
我认为,对于“出钱”的解释没有意义,“用钱买某某”这个事的性质已经构成了贿买,还是那句话,贿买没有成功,不是李庄的主动终止,在这件事上,李庄的性质是“实施过”,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律师作为依法行事的工作者,不应该做违法的事儿。


---------------------------您认为怎样让当事人说话?他凭什么冒这样的风险?除非您生活在火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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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作为律师,宁可接受在这个方向上取不到证的现实,也不能接受违法取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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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1-02 00:09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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